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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二):你該知道的修法內容兩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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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上架(修法前)

有了上一篇的基礎常識後,讓我們來看看這些著作權在美國數位上架(相對的是實體上架,像是你在唱片行摸得到看得到的 CD)會經過什麼關卡跟機構:

(一)美國音樂著作(Music Composition)

還記得上一篇不是說過一首歌最少有兩個著作權嗎?我們先來看音樂著作的部分。想到詞曲是不是就要想到有關「其他系列」的權利?今天當你完成著作要主張公開表演(像我們前一篇講的,美國的公開表演包含公開播送、傳輸、演出)必須要向 Performance Right Organization(下稱PRO),像是 BMI、ASACAP、SESAC 這三家大老登記,然後這些 PRO 會開給餐廳、咖啡廳一個旗下歌曲的播放清單,並給予他們一個播放的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契約。簡單說就是包月吃到飽,最後再用播放的次數佔整體的百分比多少去計算版稅(Royalty)給音樂著作權人。

但如果牽扯到重製的使用,像是翻唱、重新編曲,就變成是要向 Harry Fox Agency 去申請強制授權 aka 胖虎,給翻唱人一個「機械重製權(Mechanical License)」,講起來很炫其實你只要把它理解成翻唱、改作就好了。

有了翻唱的授權後,如果還要再對外演出,仍然要拿到 PRO 的授權。本次修法有一個重點就是要把這個機構改為是非營利的「機械重製權集體授權組織(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而且把強制授權改為是概括授權,這個等等再來詳談。

如果身為一個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想管的佛系音樂人,你也可以將這些發行的瑣事丟給像是 CD Baby、TuneCore、Hal Leonard 這些團體幫你做管理,當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他們會收取不同 % 的管理費用。

(二)美國錄音著作(Sound Recording)

再複習一次,錄音著作會牽扯到的是前面所說的「網路系列」,藝人(Artist)或唱片公司必須向 SoundExchage 做授權,然後再由 SoundExchange 向串流音樂平台(例如 Pandora)做概括授權。最後從這些歌曲的播放點閱次數,百分比換算成版稅支付給藝人。

相較而言,做 CD 或是 iTunes 這種一次性下載的發行就簡單很多。如果你沒有廠牌,發行商就直接對你,如果有就中間多經過一個廠牌的步驟而已。

當然如果你也是一個佛系藝人,你可以委託給 CD Baby、TuneCore、Hal Leonard 幫你處理這些瑣事。

(三)台灣部分

在台灣,音樂部分的公開演出是交給集中管理團體去進行授權,目前音樂著作的集管團體有 MUST、ACMA(對應美國的 BMI……等),但是他們所被授予的管理權能一樣只有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因此如果你翻唱要發行,這種涉及到重製的用途,就必須經過前面提到的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人代理協會也就是 MPA(對應美國的 Harry Fox Agency)去授權。

錄音著作的部分,台灣則是僅將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授權給 ARCO、RPAT 兩家集管團體。涉及重製的內容,則是由唱片公司或其所組成的「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去管理。公開傳輸則是由各家唱片公司管理。

以台灣本土串流的龍頭 KKBOX 為例, 他們如果要取得一首歌的串流上架,音樂著作部分,公開傳輸就得獲得 MUST 或是 AMCA(或沒有加入會員的著作權人)的授權,重製得得到詞曲經紀授權;錄音著作部分則是必須同時拿到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及重製的授權,這首歌才能數位上架。

(圖片來源:KKBOX 官網

二、修法背景

有了以上常識,讓我用兩個現象告訴你原本修法前的背景:

第一,數位串流音樂的盛行,影響到實體唱片的銷售。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報告指出,2016 年上半年串流音樂首次營收超越了實體唱片,然而其協會主席卻也點出,在這般榮景當中,串流服務低於市場價額的版稅費率,導致無法反應整體音樂產業產值的增加,成為讓最基層的創作者拿不到錢的元兇。
關於版稅的制定,因為美國的集管團體如 ASCAP、BMI 不像台灣由行政機關制定管理條例,所以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為了管制這兩個團體不要獨大,便透過法院的「同意判決」(consent decrees)來制定他們授權給使用人如 Spotify 的授權費率;而集管團體跟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則是由美國版權委員會(Copyright Royalty Board)制定法定費率去決定強制授權的費用。

自 2016 年起,串流已佔美國音樂錄音產值的一半以上。(圖片來源:RIAA

簡單來說,美國的費率由司法機關的費率法庭(rate court)用判決決定、台灣由行政機關用法規命令決定;但是美國的費率只制衡到集管團體跟使用人之間,沒有管制到集管團體與音樂人的費率,導致就算物價一直飆漲,但是音樂人還是拿無法反應市場價額的少少法定利率的版稅。

其二,YouTube 這類平台因為千禧年條款(DMCA)下的避風港原則(Safe Harbor)得以允許用戶上傳沒有授權的音樂影片,只要做到協助著作權人下架就能免責,也因為免責而吸引更多的平台用戶和廣告商。

因此在所誕生的現代化音樂法案包含以下三個核心:

(一)《th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

這個法案將授權著作權局局長指定一個非營利的「機械重製權集體授權組織」(MLC),功用大致上分為:

1. 作為公正第三人幫忙收費、分配版稅;
2. 提供一個「集中統一管理」的資料庫給著作權人、使用人查閱;
3. 協助欲取得授權的使用者確認音樂著作權人相關的資訊;
4. 還有當無法確認著作權人的時後,幫忙保管使用人支付的版稅三年(以前強制授權年代,如果使用人提出使用意願書(NOI)找不到人就不用付費);
5. 讓原本需要向 Harry Fox Agency 進行一首歌一首歌強制授權的使用者,變成是提供給他們一個包月吃到飽的概括授權(便利於串流音樂業者;CD、黑膠等還是要一首一首來)
6. 授權的費率若雙方不服將比照之前的費率法庭,但新增一套能夠反映市場價額的費率標準去要求法院為費率的判決。

(二)已故藝人歌曲、服務、對社會重要貢獻之補償法案《the CLASSICS Act

我們都知道科技的進步始終來自於人性,法律的設計也得跟著科技的進步而更新。在 1831 年音樂著作(就說用詞曲比較好理解吧)被保護時,當下還根本沒有概念會有什麼錄音著作,畢竟電器錄音要到 1924 年才發明,黑膠唱片流行也是要到 1940 年代才風行,因此錄音著作也一直要到 1972 年才被保護,也一直要到 1995 年這些音樂的公開演出才會讓著作權人有版税可以拿。CLASSICS 法案(全名Compensating Legacy Artists for their Songs, Service, and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Society Act,真的又臭又長)的目的就是在保障藝術家能夠取得在 1972 年前所創作之錄音著作,在該作品第一次發行後,有最少 95 年以上的保護。

(三)製作人、錄、混工程師分配法案《the AMP Act
該法案首次在美國相關法案中,在錄音著作全的版稅分配上新增製作人、混音師、錄音師這些相關角色,從法律的角度承認他們的工作有著作權,且跟藝人具有相同的價值。

關於作者

吳沛恆 aka PETERWU

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律學士,專長為音樂法、娛樂法、著作權法。身兼Beatmaker、DJ、舞者、活動策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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