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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擊回音/讓我們好好談談串流音樂這件事(但文章真的很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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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刊出〈你知道嗎?其實Spotify並沒有幫到音樂人〉一文後,我們收到了不同的正反回應。其中非常長知識的一篇,來自於這裡〈音樂串流業者 vs. 著作權人〉。徵得作者 Ivan Liu 同意後,我們全文轉錄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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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重擊PUNCHLINE是個值得期待的新媒體,但是每每談到數位音樂,立論始終極其薄弱。事實描述漏洞百出不說,批判觀點更是庸俗到不堪入眼。所幸,這個新媒體集團從國威兄到編輯群都是真心誠意的經營者,也期盼他們能不斷鞭策撰稿的作者成長。

你知道嗎?Spotify其實並沒有幫到音樂人〉,這篇日昨刊出的文章,純屬無稽之談,連真相的邊都摸不到。看得出來,作者一沒有著作權法的專業、二欠缺音樂產業的歷練、三更搞不清楚串流業者與權利人所構築的生態系。

PChome網購,年營收二百億。其他叫得出名號的電商、團購還有一大堆,即便是單做衣飾或化妝保養品網購的也有好幾家,年營收也總能用十億作單位來算。這還只估到占全零售業不到10%的線上銷售,沒全部加完就破了千億;線下零售市場一年好幾兆,更是大家的常識。

數位音樂呢?家喻戶曉的KKBOX在台灣的付費用戶假設有六十萬好了,每月$149,營收也不過就是十億。至於第二、三名,全都是阮囊羞澀、每個月不靠著富爸爸接濟補貼就活不下去的小角色,不論技術力或商業觀照都差KKBOX太遠,我連提都不想提。音樂的線下生態呢?賣CD很讚,你們去算吧,我還有事先走了。演唱會?別鬧了,把全台灣的live house的票房加總整年也沒十億,大型的五月天阿妹江蕙JOLIN⋯⋯ 數數看場數有多少,再怎麼加了不起也就三四十億。

所以,不管線上線下去算,音樂這個產業都太小,弄明白數位音樂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不懂無妨,想寫之前先請教專家是你們該做的功課。娛樂重擊這篇 「Mitzuno shizuku」 的信筆胡謅,和我看到大部分想談這個領域的東西一樣,在在體現了作者和編輯的無知。

這篇道聽塗說,看到我七竅生煙,一一駁斥挺耗體力的,就挑 4 則蠢話來推敲看看吧。

(1) Spotify其實並沒有幫到音樂人

羊毛出在豬身上,狗來買單。這是互聯網世代的思維之一,聽過沒?這個都不懂,真的別來班門弄斧。如果Spotify有曝光效果,就能幫得到音樂人。音樂人要搶曝光,就算一毛錢都拿不到也願意把自己的MV放上Youtube,以前上電視打歌還要錢,Spotify現在幫忙曝了光還寄支票,不論支票金額是多是少,到底曝光這件事情是有幫到音樂人還是沒幫?

(2) 根據眾多音樂人公開由Spotify領取的支票來看,獲得大多數和付出不成正比…

Lady Gaga的Poker Face在Spotify上播放了100萬次,但收到的錢,只有167美元 這說法早就被重重打臉了,作者還在瞎傳。Spotify付70%的營收給著作財產權人,要打交道的對象包括:
(a) 音樂著作即詞、曲、編曲權利人;
(b) 錄音著作權利人 – 主要是唱片公司;
(c) 具有Internet公開傳輸權之權利人 – 經常是著作權仲介團體例如台灣的MUST。
總括用這70%去回算,每一次串流播放,Spotify要付出給這些權利人的錢都不低於US$0.006,因此100萬次的播放總共要付出去的就是US$6,000。白癡,看清楚,那一百萬次所付給Poker Face這首歌的相關權利人的錢至少是六千美金好嗎?

OK,那又怎麼跑出來的$167呢?唉,上面abc三項還聽不懂嗎?這純粹看這些搞音樂的人內部怎麼喬彼此利益分配,干串流業者哪門子事。

之前KKBOX付了高額權利金之後還曾經被音樂著作(詞、曲)權利人告上法院過,就因為他們想得到的分配比例和唱片公司喬不攏,把一口氣全出在串流音樂業者身上。那些訴訟我都經手處理過,最後營收拆分的比例也都是內部妥協的結果。這種事情作者如果不知道就該閉嘴,寫那篇什麼鬼玩意兒。

(3) 音樂串流服務收取一個月149台幣(或10美元)的月費,看似像是付錢支持正版,其實卻是進入了一個不公正的食物鏈

上面解釋過了,這個食物鏈是原本音樂產業裡自訂的,不管公不公正也只能讓他們這些音樂人內部去搞定,拿這個來幹譙串流業者,智障還有底限嗎?

(4) 串流音樂實際上是無利可圖的,用戶愈多,錢賠愈多

傻瓜都知道KKBOX是靠音樂串流早就在帳面和實質上都有很好獲利的公司,在台灣的營業主體是「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它幫中華電信創造了很好的利潤;此外,光是台灣地區的營運每年拆給音樂相關權利人的錢,都有好幾億新台幣。另外,KKBOX控股公司的股票也有一堆人追捧,新加坡的GIC不也才搶著投了30億台幣下去?這些公開訊息作者都不知道,數位音樂產業的文章輪得到他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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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上面這篇回應,原作者也作出了以下解釋(並同步發表於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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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隔空對罵沒什麼興趣,Muzik Online網站算是近年做的還不錯的音樂服務之一,我本身也對其想法和出發點有著極高的敬意。 雖然文中作者感情流露,讓大家看到了真實和修養和被踩到痛處的一面,不過回到內文重點來看,倒比較像是「各說各話」的立場表述,這種泥巴戰我是沒想參與的。

互聯網這個詞和羊毛出在豬身上,狗來買單。這都是近年來很火的名詞,印象中在對岸文章上時常看到。而曝光能變成錢也是眾所皆知的事,但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曝光(廣告)要的是什麼?是你的產品能出現在你的客戶或潛在客戶的耳中。進而促成實際的商品交易。

那我們回頭來看看音樂人的情形,音樂人的商品交易或收入大約可以區分為三大類:

一、純音樂創作,以作品換取收入。
就是賣CD或任何形態的音樂,重點在創作的曲子或是權釋的曲子。

二、公開演出,以現場效果換取收入。
現場演出,如演唱會或是音樂會也是。

三、週邊銷售或是利用知名度代言、出書等衍生收入。
這是成名後的東西,不列入作品本身討論。

搞懂了音樂人的收入後,我們套入串流音樂的商業模式中來看看。

試想一個情形:你使用音樂串流軟體,付了月費,打開後當然是要聽你愛聽的周杰倫或是五月天,你會去聽不知名的音樂人音樂嗎?有可能,但機率很低。為何我們看YouTube時可以忍受廣告,因為YouTube是免費的,為了不花錢,人們願意花五秒或更多時間來換取想要的內容。一旦你有付錢,你的心態就會轉變,付錢的是大爺,為何我付了錢還要去聽我不喜歡的東西?

更不用說音樂人多如繁星,音樂人上這些串流後(如果串流繼續發展),會變成和 App Store 一樣的境界,想像一下你走進一個有五十萬不重複唱片的唱片行,除了榜上推薦或是巨大海報宣傳外,你找得到右邊第五個架子,第三排,第123張CD是誰嗎?

鐵定找不到,也不會想去找。除非你是少量的發燒友,專門以找新音樂家為樂⋯⋯但,你和音樂家都有YouTube這個不用付費的更好選擇。

這下商人又高興了,因為他們音樂人必需要付錢來購買「推薦或是巨大海報」的位置⋯⋯他的作品才能被看到。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廣告的目的是要「促成實際的商品交易」,而在「實際商品變成廣告」的同時,音樂人因為廣告而促成的「實際交易」是什麼?當然只剩下上述的2、3,也就是演唱會和其它收入了。但演唱會又被欽點為「別鬧了」。聰明如您有看出來嗎?Spotify的商業模式是,把原本的商品拿來變廣告提供給別人,把大眾較為接受的商品(音樂本身)變成廣告,而讓較小眾的狂熱份子才會購買的服務(演唱會)變成商品。

所以,如果說Spotify是能幫助無名音樂家曝光的絶佳廣告,幫忙曝光了還寄支票,不論支票金額是多少,音樂人都要感謝。這也要看是曝光了多少而定,同時對已紅的知名音樂人來說,幫助又更可議了。

另外,根據回文(雖然我沒去查證,但我想專家一定比我強)以每一次播出要付0.006鎂,一百萬次要付6000鎂,六千鎂是多少錢?約19萬台幣⋯⋯而且這是付給「所有有參與音樂的人」喔(對,包含詞、曲、編曲權利人、唱片公司等等),想像一下,你是音樂人,你做出來的東西,大獲好評被使用了100萬次,然後,你的團隊收到了190000元⋯⋯這是很高的數字嗎?對Lady Gaga來看,可能連成本的10%都不到,這就叫「入不敷出」。

我們來算看看,以我自己iTunes上面的播放記錄來看,最常聽的音樂約放了100次,畢竟我不是只聽一位歌星和一張專輯啊XD。那要播出100萬次約要一萬個人來聽好了。一萬個人的唱片收入約是450萬左右,這450萬中,我想音樂製作相關的人員加總應可以拿到超過19萬元吧?我想Gaga也能拿超過5300元台幣吧。

文末又看到作者重炮攻擊說:「上面解釋過了,這個食物鏈是原本音樂產業裡自訂的,那我就順便再罵作者Mitzuno shizuku一次,不管公不公正你也只能讓他們這些音樂人內部去搞定,拿這個來幹譙串流業者簡直就是智障。」

音樂人分到的錢少都是因為「他們內部去搞定」輪不到外人來罵。有沒有覺得很熟悉?沒錯,就和政府或是黑心企業家的說法一樣「我做我的事,他們有問題?他們去解決,關我屁事」,台灣的現況就是因為大多數的企業家都只想著這樣,Lady Gaga播一百萬次拿到5300台幣不是我的錯,我總共給了19萬台幣喔,是唱片公司分給她太少,是誰誰誰怎樣怎樣。

台灣最缺少的就是企業責任和道德感。我目前只是一個小小上班族,但我希望,有一天社會上能正真的站在各種不同的立場,創造出讓社會更好的服務,這樣的服務,不是建立在讓部份族群吃虧的。

實際上,音樂人都想得很單純。我喜愛創作,而我希望對我的創作有共鳴的人,能讓我活下去繼續創作,科技怎進步無所謂,互聯網怎聯也沒關係。但他媽的請不要讓我的作品給同樣或更多的人欣賞,而我卻拿到比原本更少的錢。

其實,我對串流業者或者是Spotify並沒有什麼深仇大恨,我自己玩音樂,身邊也很多音樂人,音樂人真的是很好相處又很單純的人。只需要給他們一份能養家活口的收入,我們就可以有很多很多好聽的音樂,創作本身是值得我們付錢去欣賞的。

如果要我用一句話來結尾,我想這就是「不同立場和思維帶來的結果,商人和藝術家的差別」,希望大家都能更有同理心,商人獲利的同時,也可以想想別人的立場。我對泥巴戰沒興趣,有良性討論歡迎,我們小職員的目光當然和大老闆有差,也可以長知識。但針對特定高層的情緒性內容就不再回應了。

好像被罵慘了,擋人財路果然很可怕啊⋯⋯附上不自殺聲明先XD。

Mitzuno shiz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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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真的很長,卻是值得一讀的討論,其中不止牽涉到產業環境,提及科技與內容產品磨合的陣痛問題。也有觀念本質上的辯難。

這就是娛樂重擊想做的事。或許各位會問,這樣的論爭中,我們扮演什麼角色?其實很簡單,就是問問題,或是我們收到一個問題,覺得它值得被注意,那就丟出來。問題問得好不好見仁見智,但是我們覺得該問,就不怕開口,打開談話空間。老人不常說嗎?「路是問出來的。」(什麼,這單純在說問路嗎?沒有那麼多深意嗎?)

這些應該要被熱烈清楚討論的議題,經常被台灣影視音產業圈與主流媒體忽略。所以我們樂見的不是「娛樂重擊說了什麼」,而是「我在娛樂重擊看到什麼,而我覺得⋯⋯」,並促進意見的流布,產生公共貢獻。編輯室會繼續秉持這個立場。在此也預告:十二月初,我們將舉辦第一場「重擊論壇」,其中一個主軸即是串流音樂產業,我們將在近期公佈詳細日期與內容,非常期待大家的關注與參與。

(娛樂重擊副總編輯/黃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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