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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MA)專題(三):修法可能帶來的影響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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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修法結果很開勳的人

(一)音樂(詞曲)著作權人

1. 概括授權將使 MLC 省下大筆人事成本,MLC 的營運費用將由 Spotify、Apple 等串流平台分攤,著作權人不用被收取佣金或費用。
2. 在費率的協調有不服,比之從前,多了一套能夠反應市場價額的標準,去箝制法院在稅率的判定,以防弊法院做出低於市場的費率判決。

(二)藝人(Artist)

在 1972 年前創作的錄音著作將會被保護。

(三)製作人、混音師、錄音師

肯認製作人與錄音師的這些工程師工作內容的著作權,並給予相當版稅之報酬,建構音樂創意更合理之產業生態。

(四)串流平台

1. 由本來要一首一首授權做到牙齒歪掉的業務內容,進化成可以概括授權,讓小的串流平台成立起來更容易。進而可以創造串流平台良性競爭,讓收聽的用戶能有更多選擇及更好的服務。
2. 業者因為概括授權的關係,只要有乖乖繳月費,就不用擔心漏了哪一首歌的授權,之後被告到脫褲子的訴訟風險。

二、對修法結果會森 77 的人

(一)Wixen Music UK Ltd. v. Spotify──忘了在修法前提起版稅訴訟的唱片公司

在法案通過前,Wixen 跟 Spotify 就有音樂侵權的官司準備進行,然而 MMA 法案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所以在 2017 年只剩下十天的時候,偉大的律師們只好放棄聖誕佳節趕狀。因為法案的通過,意味著 Wixen 這些高達 16 億鎂的版稅訴訟因為概括授權的關係都 GG 不用玩了。好險 Wixen 最後有把狀紙熬出來,但一定還有很多小的唱片公司忽略這點而有所損失的。

(二)沒人領的代保管版稅──會員比較少的集管團體

記得我們提到 MLC 將會代替那些沒有人認領的版稅保管三年,三年後呢?這些錢會依照著作權人的市場比例去分給下面的集管團體,但這時候就變成小的團體因為比例少所以相對吃了悶虧。

三、我國音樂產業之借鏡

(一)授權太複雜,唱自己的歌還要付錢

還記得落日飛車在 Legacy 唱自己的歌還要付錢的案件嗎?由於我國在著作權的授與,往往是一首音樂它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分別歸屬給不同的集管團體,而且重製權也分屬在唱片公司或是其他集管團體之下。所以使用人在取得授權時,常常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也造成新興串流業者的入門門檻相對提高。

這次 MMA 成立 MLC 的設計,不失為我國在音樂相關著作管理的借鑑,可以讓著作的授權單一化;概括授權的方式,也可以避免之前說過某些歌曲以專屬授權、開價過高的情形。

又我國音樂著作有集管團體及強制授權等制度,窗口單一、費率單一;但錄音著作卻分散在各個版權團體、著作人手中(ARCO、RPAT 的授權內容只有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重製權部分也不是每個著作權人都有加入 RIT),所以談判過程往往曠日費時,以致於取得音樂著作後,錄音著作卻沒有取得,單一集管團體的設計能讓使用人避免這種窘境。

(二)強制授權費率太死板

我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2 條規定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為:

就像前面提到的,會導致受歡迎及不受歡迎音樂有一樣費率計算,這種齊頭式的平等,難免會與市場價格有出入,因此在計算方法,應可以考慮參照 MMA法案「wiling buyer, willing seller」的市場價格,去依照自由市場的行情由主管政府機關公告費率。

(三)製作人、錄音、混音工程師納入版稅分配

對於一首音樂的生成,上述幾個工作崗位也都是相當重要且影響最後成品的角色。一首歌每個分軌的位置要怎麼擺,EQ、Pan 要怎麼配置,麥克風應該要擺在什麼位置,這些在外行人可能看似只是技術性的事項,但其實在音樂人眼中是符合著作權法所保障之美學不歧視原則(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所以將這些角色納入版稅之分配可以說是公平正義的展現。

然而這次不管是 MMA 修法或是台灣的音樂產業,都還是有個遺珠──編曲。一首歌的情緒、質感,都掌握在編曲的音色運用及鋪陳上,特別是如果有「drop」的電子舞曲(EDM),其重要程度不亞於作曲。以往流行音樂的生成大多是先有主旋律再按照主旋律去做編曲,然而在黑人音樂先有編曲再有主旋律的順序卻也行之有年,故產業界應也考慮把編曲納入音樂著作的保護範圍,方能不厚此薄彼肯認一個團隊中每個角色的重要性。

(四)著作權人之查詢系統

我國著作權法採完成主義,所以會導致今天使用人欲使用著作權時,不容易得知著作權人或是授權的集管團體為何。這點應可以參考美國鼓勵著作權人登記的方法,鼓勵音樂相關著作權人向主管機關或集管團體登記,並以法規要求我國集管團體降低入會的會員資格標準;或是參照 MLC 的資金來源,讓更多的著作權人可以受到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

關於作者

吳沛恆 aka PETERWU

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律學士,專長為音樂法、娛樂法、著作權法。身兼Beatmaker、DJ、舞者、活動策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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